作者:胡建
摘要:宅基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的問題凸顯立法規范與政策取向的價值沖突。在堅持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應以有限抵押的制度設計充分發揮宅基地用益物權的經濟效益。宅基地的原始取得以“個人”為主體分配宅基地用地指標,以“戶”為單位申請獲取,并確立“法定地上權”的繼受取得有償使用。同等條件下賦予本集體內部成員優先購買權,集體在可能的條件下亦可有償收回。此外,宅基地使用權有限抵押制度的有效運行尚需登記、期限和價值評估等相關配套制度的支撐。
發文機構: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宅基地土地使用權有限抵押用益物權土地市場化
分類號: 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