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宴
摘要:對于鄉鎮集體建設用地有必要在制度上正本清源。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主要就是鄉鎮集體建設用地,它并不是真正的集體建設用地,而是由鄉鎮政府代管的所謂的集體建設用地,但本質上應該屬于國家建設用地。現行法律所規定的鄉鎮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屬于申請、審批的設立方式,體現的是一種超強性土地征收的立法精神,有必要對該項制度進行“去超強化”。現行法律所做的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轉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規定體現了物權法的固有性要求,但是實屬無奈之舉。
發文機構:淮陰師范學院法學院
關鍵詞:鄉鎮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主體取得行為權利移轉制度異化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