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進展,也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但一些問題認識需要辨析。本文認為,對于集體資產量化的范圍,在中央沒有制定統一標準前,各地可以先量化經營性資產,暫不量化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若農村基層干部、群眾一致同意對資源性資產進行量化,應允許農民積極探索。關于成員資格界定,可行的辦法是在提出指導性意見的基礎上,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關于股權設置,原則上不提倡設集體股,具體是否設集體股,應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充分尊重群眾選擇,由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公開程序自主決定。在集體資產股權權能方面面臨的任務主要是完善權能。在股權管理方面,引入現代企業制度的股份制,切實加強產權保護。為實現集體資產股份能夠順暢流轉,應當加快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取消對集體資產股權流轉交易的限制。政府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專門的登記管理辦法,由政府發放組織證明書是當前解決集體經濟組織身份問題切實可行有效的辦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最終落腳點是推動集體經濟持續發展,政府應解決農村集體土地資源利用、改制后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稅費負擔過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繳納紅利稅等問題。
發文機構:課題組
關鍵詞: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產量化個人股權政府作用
分類號: F302.6[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