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海
摘要:黑龍江省新興村農民合作組織的運行機制與運行效果,生動詮釋了"農民合作社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但是,將新興村農機專業合作社納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調整,在村民委員會的社員資格、集體積累的來源渠道、合作社終止時國家補助財產的處置、聯合社的法律適用等方面尚存制度困境,而且新興村農機專業合作社遭遇的制度困境在黑龍江省乃至全國又具有普遍性。因此,為了消解農民合作社促進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的制度困境,應當有條件地允許村民委員會成為合作社社員,允許社員民主決定公益金的提取,明確合作社終止時國家補助財產的處置辦法并完善聯合社制度。
發文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機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國家補助聯合社
分類號: F302.6[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