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孟光輝
摘要:基于現行法律規定和現實原因,與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有關的農村產權資產無法實現直接、有效的融資擔保,而現存的探索性擔保方案亦難掩法律瑕疵。把農村產權資產預先轉租給第三方,以形成的租金債權作為應收賬款進行質押從而獲得融資,該方式不僅實現了農村產權資產與其他債務的隔離,而且保證了質權人對租金的優先權,滿足了物權擔保的本質要求。這是已知方案中唯一與法律規定不沖突的農村產權資產融資擔保方式。
發文機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村產權資產融資擔保轉租應收賬款質押
分類號: F832.4[經濟管理—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