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淑貞
摘要:《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對村規民約有直接的授權,村規民約長期以來是鄉村治理和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新形勢下,村民的利益訴求不斷擴大,法治觀念發生了轉變,村規民約的約束作用和司法適用性受到了挑戰,為此,應進一步明確村規民約的法律地位和功能,豐富村規民約的內容,進而發揮其在鄉村治理中的自治作用。
發文機構:河南警察學院
關鍵詞:村規民約鄉村治理法律依據司法適用
分類號: D921.12[政治法律—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