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云峰
摘要:稀缺自然資源必須借助物權制度和外部監管才能建立穩定的開發利用秩序。雖然物權制度的本土性決定了各國物權制度的差異性,但自然資源領域社會秩序的"自生自發"性亦決定了其上所有權生成的四個規律:各主權國有權決定領土范圍內自然資源之上所有權的具體類型;特定自然資源對社會公眾的生存保障利益決定其上所有權的具體類型;特定社會的社會形態決定其上所形成的所有權的具體類型。在我國現行國家和集體共同壟斷自然資源所有權的物權框架下,自然資源物權制度的設計應首先考慮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社會形態,以及特定自然資源之上所承載的社會公眾的生存保障利益,并基于社會公眾生存保障之目的而將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區分為國家公產和國家私產。
發文機構:遼寧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自然資源所有權生成規律原始使用權
分類號: D912.6[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