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遠飛
摘要:長期以來,大量濕地被改造成農業用地,用于農業生產。目前,《濕地公約》等多個國際公約中均明確了建立濕地恢復激勵機制的重要性,并在公約中的相關法律條文中得到了一定的體現。整體而言,國際社會濕地恢復激勵機制主要包括直接付費、反響財政激勵、稅收優惠等財政措施以及公眾教育、獨占資源使用及緩解銀行等非財政方式。通過對國際社會濕地恢復機制相關立法及激勵機制內容的考察,我國也應該建立多元化的濕地恢復激勵機制,綜合運用財政及非財政措施,提升我國"退耕還林"的政策效果。
發文機構: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 西安財經學院
關鍵詞:濕地退耕還林國際立法激勵機制
分類號: D996.9[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國際法學][政治法律—法學]X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