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單忠獻
摘要:隨著我國農業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農村經濟集體組織的法人化問題已迫在眉睫。盡管《民法總則》賦予了特殊法人地位,但由于缺乏配套法律的支持,農村經濟集體組織迄今尚無法真正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健全適格民事主體。為此,制定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門法律,就成為推進我國農業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
發文機構:中共青島市嶗山區委黨校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化產權制度改革立法思路
分類號: F302.6[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