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路麗娜,鄭麗霞,張哲
摘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不僅是為了解決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矛盾,更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的環境權益。在我國政府加大環境保護監督和執法力度之后,農村成為工業環境污染的重災區。基于此,作為受建設項目直接影響的主體,環境影響評價法應該更加注重農民大眾的主體地位。在環評中,建設單位不僅應承擔行政責任,在立法中還應規定建設單位對公眾的民事責任能提升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從而提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效能。
發文機構: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關鍵詞:農民大眾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公眾環境權益社會法
分類號: F323.6[經濟管理—產業經濟]D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