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臧昊
摘要:長期以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擔負著雙重職能,既要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又要保障集體成員生產生活、為集體成員提供公共服務。但實踐中這兩種職能并不能被很好的兼顧,制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深入使得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斷趨于完備,土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逐漸降低,大量農村人口向城市聚集。基于這種新變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剝離公共服務職能,并專注于土地所有者職能的發揮。特別法人的定位只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一個過度階段,最終應當向營利法人方向靠攏。
發文機構:海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雙重職能農村土地
分類號: F302.6[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