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毓楓
摘要: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還沒有統一的法律依據,導致實踐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中出現諸多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村集體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應盡快出臺一部全國統一的高位階法律,以合法性、綜合考慮、社會保障等為原則,將實際權利義務為主,社會保障等為輔作為復合認定標準,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認定其成員資格的主體,同時明確規定公開透明的認定程序,并完善資格認定爭議的解決機制。
發文機構:廣州商學院法學院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復合標準主體程序
分類號: F812.42[經濟管理—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