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安毅
摘要:農村生態保護在法制體系中被邊緣化、農村生態資源權利主體虛位、農村生態損害缺乏救濟機制,是我國農村生態保護陷于困境而面臨的制度性難題。只有在立法上明確農民對農村生態資源的權利主體地位,賦予農民對農村生態的保護利用、知情參與、救濟等權利,使農民可以基于自己的生態權益在立法上爭取發言權,才是解決農村生態問題的長效機制和根本出路。因此,我國立法應盡快規定農民生態權,并保障農民生態權各項權能的實現。
發文機構: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關鍵詞:農村生態生態資源農民生態權立法rural ecologyecological resourcesfarmer's ecological rightlegislation
分類號: F323.2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