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 2020年第6期35-44,共10頁

    雙重公共性與雙重排他性——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有機特征體系

    作者:李婷,林輝煌

    摘要:集體土地關系的調整,主要是處理國家、成員集體和集體成員三者的關系。在國家和集體成員面前,成員集體擁有對外(對國家)與對內(對集體成員)兩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構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多重內涵。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行使,既要考慮國家公共利益和集體公共利益,同時還要維持集體利益在國家與個體利益面前的自主性。因此,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雙重公共性和雙重排他性的特征。雙重公共性是指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過程中,成員集體應該吸納國家公共意志(對外公共性)和整合集體成員的公共意志(對內公共性)。雙重排他性是指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過程中,成員集體公共意志在國家(對外排他性)和個體(對內排他性)面前保持一定的自主性。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這幾種特征相互影響,互為前提,作為一個整體,缺一不可,共同構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有機特征體系。

    發文機構:中山大學馬克思主義哲學與中國現代化研究所暨哲學系 華南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

    關鍵詞:集體土地所有權對內公共性對外公共性對內排他性對外排他性有機特征體系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internal publicityexternal publicityinternal exclusivenessexternal exclusivenessorganic characteristic system

    分類號: F3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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