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懷勇,鄧若翰
摘要:傳統的行政扶貧模式在后脫貧時代面臨諸多局限,引入社會主體參與扶貧,實現"單中心貧困治理"向"多中心貧困治理"轉型具有客觀必然性。然而,市場化的社會主體與行政化的精準扶貧、收益性的社會主體與公益性的精準扶貧、碎片化的社會主體與系統化的精準扶貧之間始終存在著較大的張力,而法律激勵機制的引入為張力的打破提供了契機與路徑。當前我國社會參與扶貧法律激勵的制度安排存在理念層面的"管理型激勵"、標準層面的"資格型激勵"和方式層面的"幫扶式激勵"等問題,故應當針對當前社會參與扶貧法律激勵的問題,徹底實現"三個轉變":即實現激勵理念從"管理型激勵"向"契約型激勵"轉變,實現激勵標準從"資格型激勵"向"績效型激勵"轉變,實現激勵方式從"幫扶式激勵"向"合作式激勵"轉變,最終實現社會參與扶貧法律激勵的效能最優。
發文機構: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
關鍵詞:精準扶貧社會參與扶貧社會主體法律激勵激勵立法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social participation in poverty alleviationsocial entitieslegal incentiveincentive legislation
分類號: D632.1[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F126[經濟管理—世界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