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 2020年第4期82-89,共8頁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具體期限設置的思考--基于“輪+期限”與“適當調整”法律適宜性的探討

    作者:李玲玲,李長健

    摘要: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有期限的新型物權,合理、恰當地設置其期限,可以穩定農民與土地的關系,進而穩定土地經營權使用者的未來土地收益,有利于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秩序,穩定地實現農民的土地財產性收益。新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草案對耕地承包期屆滿后作出"再延長三十年"的修訂,需要警惕落入形式化的"長久不變"而掩蓋風險,因此要反思"自動續期三十年"背后的原委及可能的調整。從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及其期限設置的政策與法律變遷著手,論證了"長久不變"并不等于沒有期限以及設置"每輪"的政策合理性,并闡述了實踐中土地流轉需要的差異性、變動性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設置的不匹配困境,凸顯法律"適當調整"的必要性。將"長久不變"由"土地關系"的調整轉向"土地利益"的調整,土地利益協調由形式公平轉向實質公平,這直接體現出"適當調整"以均衡土地利益關系來回應"長久不變"的實質性與精準性。最后,從確保我國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實質"長久不變"的層面提出了"確保大穩定""預期小調整"的優化路徑。

    發文機構: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發展學院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期限適當調整實質公平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land contracted termappropriate adjustmentsubstantive fairness

    分類號: F30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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