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曉平,謝先雄,趙敏娟
摘要:生態補償是實現環境保護的重要經濟手段,而合理的生態補償標準是保障補償政策可行和有效的關鍵。以水稻生產為例,在選擇實驗的設計中納入了生態效益的考量,借助Multinomial Logit(MNL)模型實證分析了農戶對耕地面源污染治理補償方案的受償意愿,基于此測算了兼顧社會支出最小化原則和農戶利益訴求的生態補償標準。實證結果顯示:(1)補償金對農戶耕地面源污染治理參與意愿具有顯著激勵作用。耕地面源污染治理補償標準為:化肥、農藥分別減施1%的補償標準是63.15元/公頃·年和49.65元/公頃·年;化肥農藥施用量改善到國際平均水平和有機生產水平的補償標準分別為7 544.40元/公頃·年和11 280.60元/公頃·年。(2)具有戶主身份、年輕、受教育程度高、種植規模小、兼業化程度高、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態效益認知程度高、偏好風險以及耕地面源污染治理政策措施了解程度高等特征的農戶,更愿意參與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態補償。據此建議:將農戶參與納入耕地面源污染補償政策制定環節,補償標準核算應充分考慮農戶經濟損失和生態效益,借助各種現代媒體有針對性地向家庭中有話語權的農民進行環保宣傳和教育。
發文機構: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關鍵詞:生態效益補償標準耕地面源污染受償意愿ecological benefitscompensation standardcultivated land non-point pollutionwillingness to accept
分類號: F304.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