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洪彥,孔祥智
摘要:植根于“兩權分離”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制度已經難以滿足“三權分置”下的農地改革實踐,集體土地所有權基本構造體系的缺陷集中體現在:權利屬性與權利主體的模糊性;行使主體與行使機制的不健全;權能體系和保障機制欠缺。未來立法應該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基本構造體系與農民集體成員權綜合治理體系進行科學的立法表達。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基本構造體系需要:明確特定社區范圍內的成員集體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行使主體;豐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體系。農民集體成員權是克服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缺陷的重要設計,建構其綜合治理體系應該在理論上厘清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農民集體成員權之間的關系,設計出科學可行的集體成員身份認定標準,豐富農民集體成員權利體系,健全農民集體成員權利行使規則與救濟規則。
發文機構: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
關鍵詞:三權分置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民集體成員權立法表達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collective membership rights of farmerslegislative expression.
分類號: F325.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