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賀茜
摘要:家庭農場是我國新型農業生產經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已經成為鄉村振興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與民事人格不同,商事人格需要經過法律的擬制和確認才得以成立。然而,商事主體法律規則的缺失,造成了家庭農場主體資格認定標準混亂,財產要素、勞動力要素和責任承擔要素認定模糊等一系列現實問題,阻礙了家庭農場制度功能的發揮。因此,對家庭農場商事法律主體地位的明確就成為應對其他問題的先決條件。從目前陜西省家庭農場的規范文本和實踐的角度審視,家庭農場商事主體需要從營業能力和注冊登記兩個層面進行制度構造。在不同形態的商事主體制度比較中,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能夠滿足家庭農場規模經營需求,有助于健全農村信用體系和促進家庭農場制度可持續發展,保護農民個人財產利益,是理想的家庭農場商事主體制度選擇。
發文機構:山東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家庭農場商事主體風險承擔family farmcommercial subjectrisk taking
分類號: F325.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