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國民,龍圣錦
摘要:我國農村宅基地所有制形式經過三次制度變遷,才形成現有的宅基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二元"權能結構。當前,學術界普遍認為,法律賦予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能不完整,從而束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的宅基地"三權分置"著眼于農村現代化改革的需要,促進宅基地所有權的權能結構從"二元"向"三元"轉變,而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實施遇到"資格權"創設法理依據不足、農民享有處分權能的問題存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諸多困局,通過宅基地"資格權"的具體化、"三權"權能結構優化、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式,方可有效促成農村宅基地所有制改革的完成。
發文機構:福州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homesteadthree rights divisionownershipright of qualificationright of use
分類號: F301.23[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