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長健,李曦
摘要:在多元共治的治理結構下,鄉村治理的主體拓展至包括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農村社會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內的政府、農民、市場、社會等四維治理主體。隨著治理環境多樣、治理主體多元、治理關系多維,各主體間的利益協調關系也會變得更為復雜。多對利益關系間的交互形成了多種利益矛盾:社區自治與政府管理間的博弈、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抵牾、鄉村治理文化與法律規則間的沖突。協調這些利益,單靠法律治理是不夠的,需要將軟法治理引入到鄉村治理的實踐中,選擇自治、德治、法治相統一的治理價值,進而形成軟法治理的雙重參與機制、效力約束機制與耦合銜接機制,用以彌合多元主體參與社區治理的規制困境,進而推進新時代鄉村振興的實現。
發文機構: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
關鍵詞:鄉村治理多元共治規制困境軟法治理rural governancemultiple co-treatmentregulatory dilemmasoft law governance
分類號: C912.82[經濟管理][社會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