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申豪
摘要:為緩解融資困境,各地都在探索農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開展的"土地收益權質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變現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和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來收益作為擔保財產,為農戶貸款提供擔保的模式,該模式有"利于融資"與"避免失地"的雙重優勢。然而,通過仔細分析可以發現,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權質押"名不副實,其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與擔保,存在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與公路等公共基礎設施在"自動產生收益"這一屬性上存在區別,所以無法通過借鑒"公路收費權質押"的制度經驗來構建土地收益權質押。此外,利用土地未來的經營收益質押貸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經營收益由土地價值與勞動價值共同構成,而勞動價值無法登記,從而不具有優先效力;而且這種方式使得清償能力取決于債務人自身,不符合特別擔保之屬性。在尚未放活經營權之前,以土地承租權擔保貸款的構想較為可行,但須建立配套的登記制度。
發文機構:北京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土地收益權讓與擔保收費權質押未來收益land usufructalienation guaranteeright of chargepledgefuture benefits
分類號: F301.0[經濟管理—產業經濟]D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