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鵬
摘要:在現行法中,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依據。由于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位不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合同在主體、客體、內容及訂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區別。在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背景下,承包合同應當被明確為土地承包權的取得依據,是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的實現途徑,土地承包權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承包合同的制度設計主要包括法律適用、規范內容和立法模式三個方面。承包合同不能適用《合同法》,應當由《農村土地承包法》規范,從而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是承包合同的主體,規定土地承包權的期限和內容,明確農戶消亡是承包合同消滅的原因之一。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合同沒有必要存在。家庭承包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劃撥方式,將土地經營權給予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四荒”土地經營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讓方式給予土地經營權人。
發文機構: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
關鍵詞: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rural land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contracting agreementland contract rightsland management rights
分類號: F30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D922.3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