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富強
摘要:為確保農地抵押貸款可持續發展,必須首先保障抵押權益;在規模經營抵押農地的使用權收益等于小農戶農地的經營權收益的前提下,要在農地收益中最大化實現規模經營農地抵押權益,會導致承包農戶失去承包財產權及其權益(失權失利)。通過構建五權分置模式并分析三權分置與五權分置的權益匹配關系、權益保障優先序與權益量化對應模式,發現它們都不能同時保障承包財產權益、抵押權益與使用權益。為保護農戶承包財產權益,需要試點被處置規模經營抵押農地承包權與所有權轉讓,優化農地權益結構:一是允許農民向銀行抵押并轉讓承包權,獲得承包權交易收益(保利失權);二是將農村集體組織農地所有權短期轉讓給承包農戶(保權失利);三是將農村集體組織農地所有權短期轉讓給承包農戶,承包農戶獲得承包權交易收益(保權保利)。
發文機構:西安文理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關鍵詞:農戶權益農地抵押農地承包權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mortgage cultivated landfarmland contract right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