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征峰
摘要:“三權分置”土地改革的理論動因來自于經濟學界,而非法學界。對“三權”法律關系的厘清不能僭越現有大陸法系私法的概念和邏輯體系。應當將對絕對所有權概念的堅持作為基礎,拒絕借用普通法系的地產權和保有概念。“雙重物的用益”和“物的用益一權利的用益”體系框架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不宜采納。“物的用益一用益權的行使”和“成員權一物的用益”框架各具利弊。“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本質是通過債權實現物權和資本的結合。放寬物權性流轉限制是當前改革的主要方向。戶籍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是土地權利私法化改革的基礎。
發文機構: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三權分置土地所有權保有用益物權物的用益權利的用益用益權的行使成員權私權譜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contracted and management rights of rural land"ownership of landtenure~ usufruct~ usufructuary rights in Rem~ usufructuary rights in right~ exercise of usufruct~ membershipright~ private right system.
分類號: F302.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