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娟麗
摘要:我國林業碳匯通過CDM項目和國內自愿性碳匯項目及交易來實現。我國自愿性林業碳匯項目發展勢頭較好,但全球整體林業碳匯發展放緩。我國林業碳匯存在較多障礙:法律規范層級低、與碳交易市場銜接不暢、與林權改革不協調以及與生態補償相混淆。根本原因是國際氣候談判趨勢不明朗和林業碳匯之物權理論基礎薄弱。我國應盡快明晰林業碳匯權利的準物權性質,強化碳匯造林的林權基礎,以及制定專門法規應時上述問題。
發文機構: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林業碳匯準物權林權生態補償forestry carbon sequestrationquasi-property rightsforest rightsecological compensation
分類號: D996.9[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國際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