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雪英,陳利根
摘要:農地股份合作社在全國多地均有一定規模發展,其解散時土地處置問題關系著入社農戶、合作社債權人的利益,也關系著合作社的長期發展。在分析農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客體的基礎上,運用法人財產權理論分析農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清償債務、必須返還原承包戶觀點的不合理,得出結論:農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時,承包地經營權是否應清償合作社債務、是否應返還原承包戶應視入股期限是否屆滿而定,期限屆滿,應當返還;期限未滿,應視其他資產是否足以清償合作社債務以及出資承包地經營權的農戶意愿而定。
發文機構:南京農業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南京農業大學中國土地問題研究中心
關鍵詞:農地股份合作社承包地經營權法人財產權理論剩余入股期限rural land stock cooperativeright to contracted land managementtheory of independent property system of legal personsremaining investment period
分類號: F30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