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魯世平,李卉
摘要: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中介機構所持證券若干權利法律適用公約》開創了針對無體物沖突法進行國際立法的先河,其規定的證券物權沖突適用“相關中介機構所在地法”,是傳統“物之所在地法”的更新;其調整對象是證券交易中的物權,包括證券完全轉讓時的所有權和以證券作為擔保物時的擔保物權。該公約順應并有力促進證券的跨國交易,推動間接持有體制下證券物權沖突法立法的統一化進程,并對各國立法具有導向作用;但公約也產生了一些消極的影響。
發文機構:長安大學法學系 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大連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證券間接持有體制相關中介機構所在地法積極影響消極影響securitiesan indirect holding systemthe law of the place of the relevant intermediarypositive im- pactsnegative impacts
分類號: F832.4[經濟管理—金融學]D922.287[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