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墨紹山
摘要:諸多案例表明,環境群體事件是公民受到嚴重、甚至危及生命的利益侵害且正式利益表達途徑受阻時所激發的一種非理性的集體利益表達活動,其參與者的個體行為選擇可從制度經濟學者奧斯特羅姆由的長期存續公共池塘資源個體行為選擇理論得到解釋。而其發生邏輯則符合“個體因環境污染受到巨大的利益損害——正式利益表達無效——誘發群體事件”這一誘發機制,是受害者在政府環境規制無效且正當利益表達失敗的情況下做出的無奈選擇。因此,健全公民參與平臺和渠道,成為了預防環境群體事件的必然對策。而在治理話語下,這一參與機制尚可為治理參與主體網絡的完善提供助力。
發文機構: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
關鍵詞:群體事件利益表達環境污染公民參與environmental massive events interest expression environmental participation
分類號: D630.8[政治法律—政治學][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