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海
摘要:我國家庭農業的產業化經營,有利于克服小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有利于我國農業的現代化發展目標。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組織模式主要有三種:企業模式、合作社模式以及合同模式,但由于相關法制建設步伐滯后,我國家庭農業實現產業化經營的幾種模式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一些實踐困境。國家干預經濟的歷史經驗以及經濟法的理念均表明,完善的經濟法制可以克服農業產業化經營不同組織模式中的困境。因此,在我國家庭農業實現產業化經營的過程中,分別為三種組織組織模式尋求經濟法對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發文機構:西南政法大學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
關鍵詞:家庭農業農業產業化困境經濟法family farmingindustrializationapproacheconomic law
分類號: D912.4[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