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秀梅,杜智民
摘要:地理標志體現著產品在其歷史過程中積淀的寶貴的無形資產,在某種程度上屬于特定地域的“公共資源”。從經濟學理論來看,地理標志屬于俱樂部產品,其使用中面臨著“搭便車”問題、“公地的悲劇”或“囚徒困境”,因此,必須加強監管。對地理標志農產品而言,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成為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質量、防止濫用并危害地理標志農產品聲譽的重要路徑。地理標志農產品標準從層次上可以分種植(生產、養殖)技術規范、地方標準、國家標準。制定和實施地理標志農產品標準可以促進農業標準化和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地方政府應制定和實施農產品地理標志戰略,促進地理標志的申報、使用、管理和地理標志農產品標準化。
發文機構: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長安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
關鍵詞:地理標志農產品標準標準化法律經濟分析geographical indicationsagricultural products, standards, standardizationeconomic and legal analysis
分類號: DF413.6[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