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軍輝
摘要:法人組織的不同經營目的使得其采用不同的組織形式。國有林場法律模式的選擇首先要區分生態公益型和商品經營型兩種不同性質的林場。生態公益型國有林場采取事業單位法律模式可以保障其實現提供生態公共物品的職能;商品經營型國有林場采用公司法律模式能夠相對清晰地界定國家與林場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減弱所有者缺位問題。國有林場改革中對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也應有清醒的認識。
發文機構:北京林業大學人文學院
關鍵詞:國有林場法律模式改革state-owned forest farmlegal modelreform
分類號: F326.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