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歐達婧
摘要:非上市公眾公司既具有公眾公司的特性,亦有閉鎖公司的特點。應當允許部分經理層人員進入董事會,但應當限制這部分董事的人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完善非上市公眾公司治理結構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強制性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存在值得考慮之處。從法律制度方面,可以參考上市公司來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加以規定;為了更好的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可以考慮建立獨立董事的問責機制。
發文機構: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
關鍵詞:非上市公司公眾公司公司治理治理結構獨立董事
分類號: F27[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