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飛躍
摘要:采礦權界樁具有礦業權公示、監管標識、侵權警戒等作用。目前并非全部有效采礦權都埋設了界樁。采礦權界樁管理政策剛性的不足可能是礦產資源開采秩序長期以來“治后又亂”循環反復的主要原因。建議:(1)修改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強化采礦權界樁管理;(2)修改完善《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將采礦權界樁完善狀況納入公示內容;(3)制定采礦權勘界設樁的技術標準和保護政策。
發文機構: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勘查研究總院
關鍵詞:采礦權界樁開采管理政策演變埋設現狀礦業秩序政策建議boundary pile of mining rightmining managementpolicy evolutionsetting statusmining orderpolicy suggestions
分類號: F407.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F062.1[經濟管理—政治經濟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