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晨誼
摘要:中央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將宅基地“三權分置”作為需要重點研究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文章認為宅基地資格權應是從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身份性請求權,不能予以不動產登記。將宅基地使用權分置為包含資格權與不含資格權的設計,既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基本法理,又增加了制度的認知和執行成本。各個試點地區的做法也不一致,進展緩慢,與此有關。結合《民法典》等規定,不必拘泥于原始的文本表述,可從“所有權、使用權、租賃權”和“所有權、使用權、居住權”的角度,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新思路,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發文機構:福建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不動產登記局)
關鍵詞:宅基地三權分置資格權居住權rural residential land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qualification rightright of residence
分類號: F301.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F062.1[經濟管理—政治經濟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