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農藥 · 2020年第10期45-45,共1頁

    農業農村部再次回函強調關于農藥隱性成分

    摘要:8月18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在《關于肥料產品檢測出農藥成分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農辦法函〔2020〕14號)中強調"肥料與農藥的混合物,包括肥料產品中含有農藥成分的,應當作為農藥進行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生產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關鍵詞:肥料產品農藥登記證農藥成分隱性成分《農藥管理條例》適用法律假農藥

    分類號: F4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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