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拙,陳貝璕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首先在立法上確立了所有權保留制度。該制度以價金清償完畢作為所有權轉移的停止條件,買受人提前享有對標的物的占有和用益,出賣人以作為物權的所有權保障其價金債權。然而,我國有關所有權保留的法律規范仍缺乏體系化與可操作性,同一法律部門下的法律條文存在沖突。通過對所有權保留法律性質的考察,結合德國民法理論與我國現實立法,得出三個基本結論:(1)所有權保留法律性質為附停止條件的物權行為,能否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不影響買賣合同無條件生效。(2)擔保理論僅在功能上體現了所有權保留的特征,不能替代附停止條件物權行為理論。(3)無論買受人是否行使回贖權,出賣人行使取回權則導致合同解除。
發文機構:北京大學社會學系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所有權保留物權行為取回權合同解除擔保權title retentiondingliches Rechtsgeschaeftrecall rightterminationsecurity interest
分類號: F7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