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蘇商論 · 2019年第3期51-54,共4頁

    從2017年修訂版《反不正當競爭法》看平行進口合法性

    作者:周凌軻,黃穎,王普玉,黃鵬

    摘要:在通常的理解下,市場中的搭便車行為是一種不勞而獲的行為,在市場經濟制度下,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但這種現象在國際貿易中,尤其是一些特殊形態的國際貿易中是經常出現的,平行進口就是這樣一種行為。商標權人及其代理人為維護商標的市場價值進行了一系列的投入,而平行進口商人在對商標價值維護毫無投入的情況下,利用商標在市場中的價值獲取利益,這就是一個搭便車的行為。但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對于平行進口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則需要回到法律的定義。已有文獻已經對此問題進行過探討,但在2017年我國頒布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背景下,則需要進行新的討論。

    發文機構:江蘇科技大學蘇州理工學院商學院

    關鍵詞:平行進口搭便車不正當競爭parallel importfree riderunfair competition

    分類號: F752.61[經濟管理—國際貿易][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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