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韓超,張偉廣,馮展斌
摘要:國家“十一五”規劃將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確立為約束性指標,并將其完成情況與地方政府官員的績效評價相掛鉤,本文將其簡稱為約束性污染控制,以區別以往的污染控制方式。依托中國首次約束性污染控制,本文分析了規制影響的資源再配置問題,發現約束性污染控制具有顯著的“加規制、去污染、去錯配”作用。具體而言:約束性污染控制顯著降低了污染行業(被規制行業)內的資源錯配水平,提升了污染行業整體的生產率水平。進一步研究發現,約束性污染控制顯著導致污染行業內資本要素流向高生產率企業,同時也提高了污染行業內高生產率企業的市場份額;約束性污染控制的資源再配置影響有助于緩解補貼政策扭曲導致的資源錯配問題。此外,以上研究結論在基于邊界樣本的穩健性分析中基本得以驗證,表明非對稱的環境規制并不必然產生資源錯配。在中國的環境規制與產業發展背景下,適當的非對稱環境規制具有顯著的“去”資源錯配、提升生產率的積極作用。
發文機構:東北財經大學產業組織與企業組織研究中心 復旦大學 上海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關鍵詞:環境規制資源再配置資源錯配約束性污染控制全要素生產率environmental regulationresource reallocationresource misallocationobligatory pollution control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
分類號: F124[經濟管理—世界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