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要家,尹溫杰
摘要:標準必要專利壟斷企業對中國本土企業的歧視性專利許可收費是反壟斷執法中的重點和難點。本文針對華為訴IDC公司案、高通公司案。運用縱向寡頭博弈模型證明,專利壟斷企業歧視性許可收費會對下游低成本企業索要高許可費,這抑制了低成本企業的競爭優勢,降低了低成本企業的產量和市場份額,阻礙低成本企業技術創新,其總體上是降低社會福利的。因此,歧視性高許可費是應該受到反壟斷法禁止的傷害競爭行為。歧視性許可費的反壟斷審查應主要依據FRAND原則做出判定,由于缺乏公認的“合理許可費”確定方法和執法機構的信息缺乏,反壟斷機構應避免直接規定“合理的”許可費水平,應重在維護微觀主體的自由談判交易機制的有效性,反壟斷審查可采用三部結構的許可濫用審查方法,反壟斷執法應主要采用仲裁機制來解決許可費爭議,反壟斷救濟應該堅持“干預價格機制不干預價格水平”的原則。
發文機構:浙江財經大學中國政府管制研究院 浙江財經大學經濟與國際貿易學院
關鍵詞:歧視性許可標準必要專利反競爭效應公平、合理、非歧視原則反壟斷政策discriminatory patent licensing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anticompetitive effects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 principleantimonopoly policy
分類號: F260[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