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慧聰,李維安,郝臣
摘要:在從“合規”向“有效”轉型的監管背景下,政府監管部門推行了一系列治理監管規定,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對這些監管規定作出行動反應。本文以中國股份制保險公司為樣本,基于政府規制理論和制度變遷及制度創新理論,分別考察了遵守強制性監管規定的強制性治理合規和遵守非強制性指引建議的自主性治理合規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影響。結果表明。總體上,治理合規對治理有效性提升作用未充分體現;強制性治理合規對風險控制有效性和經營有效性均具有顯著的提升作用,自主性治理合規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提升經營有效性方面。兩類治理合規行為在影響特定治理有效性時呈現邊際遞減的趨勢。進一步研究發現,除上市保險公司強制性治理合規程度和風險控制有效性基本“匹配”外,所有樣本公司的自主性治理合規多在“低效”運行。結論反映了監管存在合理邊界以及治理合規行為的動機,建議在監管內容上。應當進一步推動從以治理結構為中心的“合規監管”向以治理機制為核心的“有效監管”轉變:監管方式應理順監管條線,加大非強制性治理指引建議的比重,引導企業自發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發文機構: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 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 天津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南開大學商學院
關鍵詞: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監管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治理合規corporate governancecorporate governance supervisioncorporate governance effectivenesscorporate governance compliance
分類號: F171.5[經濟管理—世界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