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旭光
摘要:本文通過對監管部門等進行問卷調研,提煉和歸納了判別監管有效性的6個標準:綜合性、針對性、嚴密性、前瞻性、權威性、及時性,從邏輯上論證了6個標準很好地滿足了促進性、判別性、獨立性、完整性這4個條件;引入并運用層次分析法對6個判別標準的重要性排序進行了實證研究.根據所有被調查者整體組合的綜合權重向量,建立了監管有效性模型。論文分別運用七級標度、有效性模型,分兩個階段對中國證券市場監管有效性進行實證檢驗.一并加以比較。結論是二者結果相近。由此證明了6個判別標準及其有效性模型的適用性。研究發現。所有被調查者對中國證券監管效果的整體評價和對具體政策效果的評價都沒有達到及格水平.得分最低的是前瞻性。
發文機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商學院
關鍵詞:證券監管有效性判別標準重要性排序securities regulation effectivenessdiscriminating criteriaimportance sequence of criteria
分類號: F124.1[經濟管理—世界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