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賀俊,黃陽華,沈云昌
摘要:本文在對校企合作研發的相關概念進行界定的基礎上,討論了校企合作研發的基本模式及其制度特征的經濟學含義,并重點分析了校企共同研發的最優制度安排問題。本研究的主要結論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有效的情況下,企業與大學共同研發的最優合約安排是由企業擁有技術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同時企業向大學提供一個固定支付加上與技術績效掛鉤的可變報酬(類似于版稅);在弱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下,一種次優的可能安排是大學和企業模擬企業間合作研發時采用的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但大學擁有收益權、而不具表決權的干股。本研究的政策含義是,在共同研究過程中,為有效地促進公共研究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爭取必須配合其他的支付機制,如與研發產出掛鉤的可變支付,以盡可能地激勵大學的研發努力。
發文機構: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
關鍵詞:校企合作研發共同研發激勵合約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ve researchresearch joint ventureincentive contract
分類號: F276.42[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