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研究 · 2020年第12期145-152,共8頁

    民法典背景下保單質押的規則進路——基于保單質押公示規則的視角

    作者:黃昱斌

    摘要:我國法律并未規定保單質押的公示規則,學界為此窮盡了法律漏洞的填補方法。然而保單質押既不屬于因提供貨物、服務或設施而享有的付款請求權,也不屬于有價證劵質押,因此無法類推適用應收賬款質押與存單質押的規則。在功能主義沖擊和影響我國形式主義的立法背景之下,《民法典》擔保物權編選擇了功能主義與形式主義相結合的路徑。由此產生將抵押權客體目的性擴張至權利,進而將權利質權整體納入抵押權范疇的說法,卻并未認識到《民法典》擔保物權編關于權利質權的客體范圍與抵押權的客體范圍的規范,采取截然相反的立法政策。也有學者試圖回歸普通債權質押的一般規則,并結合債權讓與規則進行創制性補充。然而我國欠缺普通債權質押的一般規則,債權質權與債權讓與也一直處于割裂狀態,讓與通知也并非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有基于此,保單質押無法安置于《民法典》之中,只能交由《保險法》進行規范。但《保險法》應當對保單質押的權利質權屬性做進一步的明確,保單質押應當選擇登記對抗主義作為公示方法,方能順應功能主義的立法風潮。

    發文機構: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關鍵詞:保單質押民法典功能主義法教義學類推適用

    分類號: DF438.4[政治法律—經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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