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恒科
摘要:現行法律和政策關于家庭承包經營制下農戶享有完整收益權的規定,以維護農戶土地利益和提升農地經營效率為目標。集體所有權的價值功能在于為集體成員提供平等的土地保障,但是,承包關系長久不變,使得農戶分享土地利益代際代內不均等;集體不得參與家庭經營收益分配,加劇集體公共服務的供給不足和家庭承包經營的低效率。從集體所有權的成員受益權能有效實現的視角出發,需要更新立法理念和制度設計,確認農民集體基于農戶公平分享集體土地利益而行使的農地利益調節權,以及農民集體基于農戶共享集體公共服務利益而行使的必要收益權。
發文機構:太原師范學院法律系
關鍵詞:家庭承包經營集體所有權收益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共享利益family contract managementcollective ownershipincome right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shared interests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