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廣青,杜亞飛,劉韻哲
摘要:我國現行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政策下,企業對于信息披露的方式、時間等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力。因此,企業這一社會責任的自覺履行需要企業價值最大化等動機支撐,但其作用機理是否有效,投資者的關注度及解讀尤為重要,亦即“組織可見度”在環境信息披露對企業價值的影響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以我國化工行業上市公司2013-2017年樣本,實證檢驗環境信息披露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并依次從分析師關注水平和媒體關注水平兩個角度衡量組織可見度,檢驗其是否具有中介效應,并分析所有權性質差異下的不同結果。結果表明:環境信息披露能提升企業價值,組織可見度在環境信息披露對企業價值的影響過程中發揮了部分中介效應。進一步研究發現,當使用分析師關注水平衡量組織可見度時,該中介作用只體現在國有企業中;當使用媒體關注度衡量組織可見度時候,該中介作用在兩種類型的企業中均只得到了部分體現。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政策本意是通過其影響企業的市值表現促進企業更好地履行其環境社會責任,本文通過揭示其中組織可見度的中介作用,有助于啟示企業對其市值管理、有關管理部門對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引導時的操作思路。
發文機構:福州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關鍵詞:環境信息披露組織可見度企業價值中介效應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organizational visibilityenterprise valueintermediary effect
分類號: F230[經濟管理—會計學][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