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楚鋼
摘要:商譽權規范具有相當的時代價值與實踐需求。商譽權的獨特性表現在主體和客體的特殊性,商譽權的客體是商譽利益,包含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二者不是簡單的正相關。立法機關應當準許商譽權發生限制性讓與,意思自治原則要求商譽權的限制性讓與具備足夠的開放性。民商合一下的民法總則能夠明確商譽權主體范圍,涵括商事主體,實現民法典對商譽權主體的周延調整;人格權編應規定商譽權的權利內容,商譽權排他性權能以商譽維護權為典型,商譽權利用性權能主要包括商譽保有權、商譽調整權、商譽轉讓權、商譽繼承權;商譽侵權通常應采過錯責任原則,損害賠償的統一救濟規則應根據主體和客體的特殊屬性,參考我國司法實務與國外判例的經驗總結。
發文機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商譽權民法典民法總則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
分類號: DF59[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D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