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遠
摘要:我國正在進行民法典編撰的當下,有必要在理論、國內外實踐等方面厘清學界一直爭辯不休的商法與民法之差異問題。從對外觀主義原則的適用上看,由于意思表示的判斷標準、外觀主義原則的適用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存在差異,使得商法將該原則廣泛適用,而民法則將該原則作為一種例外適用,在理論上存在適用思維的差異。這種適用思維的差異在實踐中有關外觀主義原則的條文和案例得以體現,例如,與《日本民法》相比,《日本商法》對外觀主義原則的適用范圍更大,其適用該原則保護第三人效果也更強;在沒有商法典的我國,這種適用范圍、適用效果的差異也可從近期的《民法總則》的修訂過程、2018年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解釋以及現行《合同法》等中得以體現。在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國內外實踐中商法與民法對外觀主義原則的適用都存在差異的情況下,該差異應在接下來的立法中得以體現和貫徹。
發文機構:北京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外觀主義原則商法民法適用差異適用思維
分類號: DF419.9[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