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野
摘要:對于抵押權和租賃權競合問題,我國《民法典草案》對現行法條文進行了修正,但仍然有待完善。在抵押權和租賃權成立先后順序的認定方面,《物權法》第190條存在法律漏洞,《民法典草案》第196條之修正仍有不足,應以“抵押權登記”作為判定基點;同時,移轉占有并不足以補強交易安全,租賃權的認定也應以登記為首要標準。在法律效果方面,若為“先租后抵”,承租人既可對抗后手抵押權,又可基于租賃合同之繼受保護向受讓人主張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倘系“先抵后租”,若租賃關系之存續對抵押權實現有不利影響,抵押權人可行使除去權消滅租賃關系,此時受讓人可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標的。
發文機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租賃權抵押權法定契約承受說除去權相對無效
分類號: DF59[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