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閆海,王洋
摘要:競爭中立原則要求政府在競爭性市場中對待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秉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態度,國有企業不因與政府的特殊關系而取得不當的競爭優勢。競爭中立原則經由國內法、區域法、多邊國際協議及國際軟法等各種方式的法治化演進,已經形成較為一致的具體化要求。我國自由貿易區立法、競爭政策立法初步確立競爭中立原則,并且具備競爭中立原則的可行性基礎,進一步踐行競爭中立原則應當明確其適用范圍、完善國有企業治理機制、約束政府影響競爭的行為、建立相關的執行和爭議解決機制,使之成為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
發文機構:遼寧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競爭中立法治化營商環境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競爭政策competition neutralitylegal business environmentstate-owned enterprisesprivate enterprisescompetition policy
分類號: DF41[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D922